主题:昆山公积金新政:公积金账户余额决定贷款额度
- 发表于2013-04-23
- 发表于2013-04-26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22 11:48:48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12 10:48:49写道:原帖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09 09:40:22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09 09:37:50写道:原帖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
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可以组合贷款
商贷比公积金贵很多
....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09 09:40:22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09 09:37:50写道:原帖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
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可以组合贷款
商贷比公积金贵很多
....
好吧,说多了
- 发表于2013-04-26
引用:youman2004 在2013-04-12 11:05:10写道:原帖
政府的决定,无法改变的!!
百姓只有认命!!!
百姓只有认命!!!
说是提倡民主一点也不民主,他们出来这些政策从来都没征求过咱小老百姓的同意
- 发表于2013-04-27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26 10:53:37写道:原帖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22 11:48:48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12 10:48:49写道:原帖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09 09:40:22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09 09:37:50写道:原帖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
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未....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12 10:48:49写道:原帖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09 09:40:22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09 09:37:50写道:原帖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
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未....
呵呵,不多,有不知道的
- 发表于2013-05-08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27 11:37:01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26 10:53:37写道:原帖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22 11:48:48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12 10:48:49写道:原帖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09 09:40:22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09 09:37:50写道:原帖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
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22 11:48:48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12 10:48:49写道:原帖
引用:小注注 在2013-04-09 09:40:22写道:原帖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09 09:37:50写道:原帖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
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
。。。。。
引用:yoshirley 在2013-04-09 09:37:50写道:原帖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
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汗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