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房产分割】婚姻法神秘条款,不了解这个别结婚

发表于2017-01-24



婚前婚后财产分割是不少人关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却少有人知道,只有遇到事的时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曾经有网友李女士咨询,她跟前夫在2014年结婚,婚后前几个月还很正常,可是后来丈夫时常玩失踪,到了2015年底,忽然联系不到丈夫了,此后两个月内先后有两名债主前来讨债,原来丈夫在他们结婚后至少向两位债主累计借款300万,现在还款期到了丈夫失踪,债主就来找她讨债。后她只能把自己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用来还债,还完债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2016年初成功办理了离婚,可是白白搭进了自己的一套房产。

李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前夫欠下的债务,自己也毫不知情,为何还要替他还债?

实际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依据了一条法律:《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第19条第3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说,夫妻双方婚后实行财产AA制,并且借钱的第三方知道夫妻AA制,只有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欠的负债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这么看来这条补充并无实质意义,因为外人很难知道你们夫妻之间如何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就算知道,也不会在借钱的时候提及AA制协议,因为这样反而会增加他日后追偿债务的难度。

这么一来,婚内老公(老婆)背着自己在外面借钱,就算你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婚内债务而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他(她)欠的债你也要一起还。


“24条”是什么来头?

要说这“24条”也是为了解决婚姻债务问题而诞生的。2003年制定《婚姻法解释(二)》的时候,考虑过一个情况。有的夫妻联合起来对付债权人,怎么讲呢?打个比方,小明小丽是夫妻,小明向小强借了20万,为了不还债他跟小丽办理了离婚,把财产都转移到小丽那里,这样小强就拿小明没办法了。

这种现象在沿海欠发达地区比较常见,因为这种情况要不回钱的债主大有人在。于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就诞生了,就算小明小丽离婚了,因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小丽仍然有义务还债,债主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24条”解决了旧问题,又产生新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诞生后,遏制住夫妻联合对付债权人的问题,却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在夫妻关系不和的情况下,有夫妻一方联合债权人对付另一方,比如小明和小强提前商量好,小强声称借给小明10万块钱,但是小明无力偿还,于是小强就要求小丽来偿还,即使是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小强也有权利要求她还钱。

这样夫妻一方就会莫名背负巨额债务,有的甚至搭进去自己的个人财产,就像开头提到的网友李女士。

法律规定只有三种情况可以不用承担债务责任

1.李女士能证明债主和其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李女士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

3.李女士能证明丈夫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否则都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说到这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本来是为了解决问题出台的法律,这下旧问题解决了,又产生了新问题。像上面的李女士一样的女性受害者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呼吁废除“24条”,但是想要废除一项法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现在能做的是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7-01-24
穿过人海茫茫,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房产分割】婚姻法神秘条款,不了解这个别结婚”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7-01-29
真可怕
上一页|1|
/1页